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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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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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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臺出國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 高二肄業以上(即在僑居地華校高二肄業或相當於華校高中之高二肄業,含英制中學五年級肄業)且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僑生資格,年齡30歲以下(1995年7月1日以後出生)之華裔青年,女性申請人如曾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年齡2歲,惟最高不得超過35歲。
-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 學歷程度合於申請各科資格者。
- 通曉華文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 泰國地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申請人,須具有泰國國籍。
- 緬甸地區申請人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具有緬甸國籍(即依現行緬甸國籍法規定,持有Naing、Ei或Pyu等有效身分證者,始可報名,不接受持FRC、通行證等依現行緬甸國籍法非屬該國國籍有效證明文件)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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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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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持有效護照,無護照或持旅行證者,不得申請;持有汶萊地區效期3年以上旅行證者不在此限,請各保薦單位(學校)確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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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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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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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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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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