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7958
申請資格
基本條件
1. 居留年限
-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 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
但計算至西元2024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4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如何推算:2024年3月15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2018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爰連續居留與否係就上述6年之採計期間內,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惟該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
- 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2. 語言能力
具備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1以上標準,或在相關華語文學習機構學習華語文時數至少須達240小時(需附學習時數證明)。如報名本專班時,尚未符合以上規定,須於錄取後至第一學年結束前,透過以上華語文學習管道,加強華語文能力,並補足學習時數240小時。
3. 品德優良。
4. 體格及精神健全無痼疾者。
5. 申請者均須在臺覓得監護人
(具親屬關係者優先,足以代表家長,並能行使監護權者)。
6. 兵役狀態
在臺原有戶籍,所持中華民國護照未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7. 測驗成績標準
緬甸及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校畢業僑生升讀高級中等學校,須參加當地舉辦之學科測驗(學力鑑別測驗)成績達錄取標準。
入學資格
在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學校畢業,完成同等學歷,報名年齡應於當年度12 月31 日前(含)年滿16 歲、22 歲以下者【2002 年1 月1 日~2008 年12 月31 日出生者】,可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一年級,惟年滿16 歲前不得進行實習課程
詳情請參閱本專班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