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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但計算至西元2026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6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註一: 西元2026年1月31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西元2020年2月1日至西元2026年1月31日)。
註二: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爰連續居留與否係就上述6年之採計期間內,
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惟該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
註三: 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國內停連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1. 就讀僑務委員會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短期研習非學位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2年。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2年。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2年。
  5.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7.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四: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二) 華語文能力規範:
 
  1. 報名者需具以下三者擇一之條件,始得報名:
    (1) 採認華語文測驗(TOCFL)A1級以上標準,不含華測快篩。
    (2) 通過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保薦單位舉辦之筆試者。
    (3) 持有馬來西亞華校(華文小學、獨立中學、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證書或就讀前述學校有至少2學期以上華語文及格成績單者,得同意免附華測成績或參加前揭筆試。
  2. 退場機制:
    (1) 技高端僑生於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應具備華測A2級以上標準,另得採認由就讀之技高學校舉辦之「華語文能力快篩測驗」聽力及閱讀測驗【測驗版本以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版本為限】成績替代,未達者由校方輔導返鄉。
    (2) 技高端僑生於畢業前,須達華測B1級以上或至少「聽力」項目達B1級以上(不採認快篩),未達者不得升讀對接技專並由校方輔導返鄉。
(三) 品德優良。
(四) 體格及精神健全無痼疾者。
(五) 未成年之申請者均須在臺覓得監護人(具親屬關係者優先,足以代表家長,並能行使監護權者)【未滿18歲持外國護照者,由僑務委員會同意依分發結果列冊,函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列管,免附「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六) 在臺原有戶籍,所持中華民國護照未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二、入學資格:

(一) 在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外文學校畢業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畢業程度, 學業成績在及格標準以上者。
(二) 報名年齡:
 
  1. 菲律賓及印尼:應於當年度6月30日前(含)年滿18歲,且以22歲以下者為限【西元 2004年1月1日至西元2008年6月30日出生者】。
  2. 其他國家: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含)年滿16歲,且以22歲以下者為限【西元 2004年1月1日至西元2010年12月31日出生者】本專班,惟未年滿16歲者不得進行實 習課程。
(三) 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得酌情辦理面試或口試初審,並參酌學生華 語文能力、學校成績等擇優核轉本會,至面試、口試方式及時間由主辦單位自行規定公告。
 
註一: 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 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應先經行政院在港澳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 陸地區(含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 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至於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故無須經公證或驗證。柬埔寨教育部核發之臨 時畢業證明,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或由保薦單位核驗於檢核表上簽章證明後採認。
註二: 持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歷者,其取得前開學歷之就學期間,不視為在海外居留。
註三: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免予計算返臺僑生在臺停留期間自西元2020年3月11日至西元 2022年8月31日止。
註四: 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